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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營餐飲油煙凈化器,工業油煙、油霧凈化處理設備,噴漆、印刷廢氣凈化處理,通風管道及消聲降噪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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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檢測報告16份,6份涉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通報

        更新時間:2019-6-17   點擊:3290次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等文件,我廳近日對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進行了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8年,我廳收到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2018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結果的通報》(環辦監測函2018年797號),通報中指出,在2017年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環境質量監測質控抽查和現場核查工作中,發現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存在監測程序不規范、質控措施不完整等問題,并要求我廳會同相關部門對該機構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經調查,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6594679638X,法定代表人:任俊道。公司辦公室和實驗室位于成都市金牛高科技產業園興盛西路2號1棟2層1號,2012年10月取得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152312050040。
        二、調查情況
        調查組調閱了2017年度若爾蓋縣生態功能區檢測報告原件及原始數據、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認證證書等資料。抽查了2017年度若爾蓋縣生態功能區檢測報告16份,其中川華檢字(2016)第0937-6號(以下簡稱:6號報告)、川華檢字(2016)第0937-9號(以下簡稱:9號報告)、川華檢字(2016)第0937-12號(以下簡稱:12號報告)、川華檢字(2016)第0937-15號(以下簡稱:15號報告)、川華檢字(2016)第0937-17號(以下簡稱:17號報告)、川華檢字(2016)第0937-18號(以下簡稱:18號報告)6份檢測報告涉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調查組對這6份報告的采樣人員、流轉人員、分析人員等11人進行了詢問并做了調查詢問筆錄,理清了作假事實。
        經查閱2017年度若爾蓋縣生態功能區檢測報告原件、原始記錄、相關人員筆錄、出差費用報銷發票等資料,發現6號報告、9號報告、12號報告、15號報告、17號報告、18號報告等6份檢測報告存在如下問題:
        (一)樣品流轉時間早于樣品到達實驗室時間。
        根據采樣人員筆錄,均表示采樣后當天返回成都實驗室。根據原始記錄中記載的具體采樣時間,結合若爾蓋到成都的距離,采樣當天無法到達成都實驗室。根據出差費用報銷發票中,高速路收費發票上出成灌高速路時間顯示,樣品到達實驗室時間至少為采樣第二天,其中9號報告樣品到達成都的時間為采樣后第三天;18號報告樣品到達成都的時間為采樣后第四天,該行程采樣人員兩人,司機一人,按照環境監測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兩名監測人員在場視為有效,不存在分組采樣提前送回的情況。
        根據報告原始記錄及流轉人員筆錄,9號報告樣品為采樣第二天流轉,15號、17號、18號三份報告樣品為采樣當天流轉,樣品流轉時間早于樣品到達實驗室時間。
        (二)樣品分析時間及出具項目報告時間早于樣品到達實驗室時間。
        根據高速路收費發票中出成灌高速路時間顯示,樣品到達實驗室時間至少為采樣第二天。該6份報告原始記錄顯示,多個項目分析時間及項目原始記錄審核時間為采樣當天,在樣品到達實驗室前就已經完成分析并出具項目報告。
        6號報告中揮發酚、氰化物、六價鉻等項目,9號報告中揮發酚、硫化物、氰化物、化學需氧量等項目,12號報告中揮發酚、六價鉻、氰化物、硝基苯類、甲醛等項目,17號報告中揮發酚、氰化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等項目, 18號報告中六價鉻、化學需氧量、氰化物、揮發酚、硫化物等項目,其原始記錄及分析人員筆錄均顯示為采樣當天完成分析,樣品分析時間早于樣品到達實驗室時間。
        (三)項目原始數據審核時間早于分析時間。
        15號報告中化學需氧量、氰化物等項目分析時間為采樣后第二天,原始數據審核時間為采樣當天,原始數據審核時間早于分析時間。
        三、調查結論及處理情況
        (一)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是6號、9號、12號、15號、17號、18號等6份檢測報告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在檢測服務中通過弄虛作假等方式出具檢測報告,違反《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四川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二)我廳將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有關情況函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按照《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五條“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和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十二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等規定,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在2019年4月19日—2020年4月18日期間禁止四川省華檢技術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的項目。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四川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川委廳〔2018〕45號)的要求,加強對環境監機構環境監測全過程監督,嚴厲打擊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對弄虛作假行為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
        (二)各地要根據《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十五條和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第十二條等要求做好環境監測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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